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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晓旭与王多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旭,王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晓旭,男,汉族,1984年出生。被执行人:王多兵,男,汉族,197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晓旭与被执行人王多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多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多兵交纳法律文书确定的承包费220000元,赔偿林地投资及损失216300元,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5222元,执行费6522.83元,合计448044.8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多兵位于吉木萨尔县瑞鑫小区北侧平房房屋征迁补偿款400000元予以扣留。因被执行人王多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王多兵的房屋征迁补偿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国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拉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