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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高艳丽与胡广东、王爱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丽,胡广东,王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艳丽,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胡广东,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爱芝,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艳丽与被执行人胡广东、王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无法提供”,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1583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315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16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证券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胡广东名下的苏C×××××、苏C×××××机动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五、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已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七、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11月14日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胡坑村被执行人住处落实财产及人身下落,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八、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1月18日采取凌晨执行行动,依法拘留被执行人胡广东,后胡广东交纳10万元。九、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