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与韦建林、王加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韦建林,王加全,张同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575号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号。经营者许家佐,男,1936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建林,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王加全,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张同成,男,汉族,居民,住址。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诉被告韦建林、王加全、张同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生生超市负担。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