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夏德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华章、杨正军、刘艳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德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王华章,杨正军,刘艳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639号原告:宁夏德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亮。委托代理人:王少飞。被告:王华章。被告:杨正军。以上两人委托代理人:罗行军。被告:刘艳梅。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德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章、杨正军、刘艳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28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艳梅的诉讼。因原告与被告王华章、杨正军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31日,原告宁夏德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华章、杨正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德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372元,减半收取46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兰审 判 员 胡灵平人民陪审员 胡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