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申请执行周某1、周某2、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周某1,周某2,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地址弥渡县。负责人:邱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某1,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周某2,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成某,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关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诉周某1、周某2、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成某连带偿还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案件受理费13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某于2016年8月31日已意外死亡;被执行人周某1身患重病卧床无人照看且为低保户;被执行人周某2常年外出务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登记信息。现因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华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