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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巫立夫与张建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立夫,张建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551号原告:巫立夫,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化县。被告:张建明(又名XX根),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化县。原告巫立夫与被告张建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巫立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巫立夫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巫立夫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巫立夫负担。审 判 长  张 雄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彩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