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352号原告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宋文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及保全费970元,合计2057元,由原告吴江市日弘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