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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与孙晓鹏、张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017号原告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经营者姜荣,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孙晓鹏,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张文香,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与被告孙晓鹏、张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巨刚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经营者姜荣、被告孙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8日、2016年8月23日二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并为原告出具两张欠据,欠据日期金额分别为:2016年4月28日、44440.00元;2016年8月23日、11350.00元,均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在我赊购的种子化肥有一部分没用了,退回来了,是4500.00元钱的,可以在欠款44440.00元的本金中扣除。被告孙晓鹏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但暂时没有给付能力。被告张文香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晓鹏与被告张文香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8日、2016年8月23日二被告分别在原告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赊购种子化肥,价款分别为44440.00元、1135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两枚,均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所赊购的种子化肥有一部分没有用完,退还原告,价值4500.00元,原告同意扣除。余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给付。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欠款人为”孙晓鹏、张文香”、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2016年8月23日、欠款金额为44440.00元、11350.00元的欠据两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被告孙晓鹏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并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其所需标的物,被告理应按欠款合同书中的约定全面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晓鹏、张文香偿还原告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种子化肥款39940.00元,并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晓鹏、张文香偿还原告开鲁县街基镇信誉农资商店种子化肥款13350.00元,并自2016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195.00元,减半收取597.50元,由被告孙晓鹏、张文香负担。若本判决生效,义务人不依本判决判令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应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日届满后二年内向我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我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