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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新芳与郄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芳,郄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芳,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郄萌,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交警大队2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郄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郄萌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新芳2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郄萌承担本案执行费245元。现已兑付案件款16000元整,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旭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