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中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中秋,男,1980年9月23日生,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雷中秋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住院部西楼二楼,趁护士值班室无人之机,盗走失主陈某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一部苹果7手机。次日,雷中秋被捉获,如实供述了罪行。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3455元。被告人雷中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雷中秋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中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雷中秋退赔失主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