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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侯桂红诉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桂红,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919号原告:侯桂红,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路北区。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地址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冶里村。。负责人:孙福立,主任。原告侯桂红诉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侯桂红诉称,原告于2003��8月到被告处工作,2004年1月29日4时30分,原告乘坐被告通勤车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因被告是事业单位,所以由唐山市人事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2月30日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自2004年2月17日住院至2008年12月15日出院,被告未派人护理,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并且由原告垫付医疗费4974.8元,至今被告仍为按规定给付原告伤残保健金。原告就工伤保险待遇遇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依法申请仲裁,开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依法起诉。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唐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案应由被告的登记机关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唐山市开平区,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