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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缪奶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奶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98号罪犯缪奶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奶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670.7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48902.2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缪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缪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奶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考核分经折算为2669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缪奶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缪奶成考核期间入账、消费较高,账上余额较多,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奶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