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恢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劲松与沙马史布、甘洛县小河电站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劲松,甘洛县小河电站,沙马史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范劲松,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县小河电站,住所地:甘洛县蓼坪乡小河村。法定代表人沙马史布,该电站负责人。被执行人沙马史布,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甘洛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甘洛县小河电站10%的股份登记过户在申请执行人范劲松名下。但因被执行人甘洛县小河电站系被执行人沙马史布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范劲松于2016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沙马史布将甘洛县小河电站10%的股份登记在申请人范劲松名下;2.请求在国网四川省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申请执行人范劲松所持有的甘洛小河电站10%的股权相应的收入。本院立案后分别向国网四川省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甘洛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3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朝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