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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德权、葛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权,葛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权,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金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葛传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传勇的银行存款2039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