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德权、葛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权,葛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权,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金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葛传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传勇的银行存款2039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