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玉萍与朱富、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萍,朱富,孙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26号原告:朱玉萍,女,196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涛,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富,男,198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孙慧,女,198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朱玉萍与被告朱富、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玉萍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萍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计1011.50元,由原告朱玉萍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