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庚欣欣与李兴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庚欣欣,李兴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22号原告庚欣欣,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桦川县,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李兴昌,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庚欣欣诉被告李兴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庚欣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庚欣欣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庚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庚欣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焦淩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