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薛慧鹤与吕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慧鹤,吕美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240号原告:薛慧鹤,女,1989年6月6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美华,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薛慧鹤诉被告吕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薛慧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慧鹤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全部返还给原告薛慧鹤。审 判 长 孙士平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谷 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