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玲芳、骆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芳,骆远,徐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37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芳,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远,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徐秀丹,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3307251979022702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秀丹在支付宝帐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秀丹(身份证号:)支付宝帐号内的存款42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12375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玲芳与被执行人骆远、徐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1237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徐秀丹(身份证号:330725197902270223)支付宝帐号内的存款42448元。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