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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7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013李岩与王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邳州市供电公司职工,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律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剑,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邳州市供电公司职工,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47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剑偿还原告李岩垫付款25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一次性付清,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就未得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3元,由被告王剑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机构,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唯一住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