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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与朱绍辉、邱文菡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朱绍辉,邱文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苑春阳里组织机构代码:916XXXXX-X法定代表人:张勇强被执行人:朱绍辉,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宁市。被执行人:邱文菡,女,1973年7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绍辉、邱文菡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绍辉、邱文菡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绍辉名下的云AXXX**瑞麟牌汽车已被我院在车辆管理所查封,现暂查找不到车辆下落。另外,被执行人朱绍辉、邱文菡名下的昆明市南市区六甲乡叶家村良晨水逸住宅小区XX幢X单元X层XXX室房屋已被我院依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朱绍辉、邱文菡名下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绍辉、邱文菡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