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8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慧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润新,男,汉族,39岁,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长。被执行人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芦田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程启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鄱)人社监薪支字(2016)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共计人民币14410元,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孙海枝、聂晓霞等13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1878元。2016年10月9日,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鄱)人社监薪支字(2016)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孙海枝、聂晓霞等13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1878元。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仅支付了人民币17468元,未完全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笔录、工资明细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监薪支字(2016)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企业信息表、法人代表信息表、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鄱)人社监薪支字(2016)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监薪支字(2016)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的人民币14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占国华审判员 章黎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