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769号原告:高某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高某某之子),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金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