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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769号原告:高某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高某某之子),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金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