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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俞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建成,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建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600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唐建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建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