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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绍新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新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绍新,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6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19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绍新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绍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徐绍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在安图森林经营局东明林场65林班11小班、82林班10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柞树并将所盗伐林木留在盗窃现场。2017年1月5日左右,被告人徐绍新用自家四轮拖拉机将盗伐的柞木拉回家,并加工成锯末子,准备用于种植木耳。经鉴定,被告人徐绍新盗伐柞树总计82株,立木蓄积6.923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710元。案发后,锯末子已被扣押。被告人徐绍新系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绍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绍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意见》;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绍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绍新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绍新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调查了解,被告人徐绍新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绍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安图森林公安局已扣押的锯末子220袋、油锯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