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皇爱军与雷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爱军,雷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2民初242号原告:皇爱军,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雷文,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爱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雷文向原告皇爱军返还装修工程款130000元,支付合同违约金12000元,支付欠款100000元,以上合计24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雷文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雷文为原告皇爱军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馨美墅小区*栋*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16年7月23日至同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为240000元,合同另约定了违约金及装修清单、付款方式等。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一直拖延施工,时至今日仍未完成装修工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雷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3日,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雷文为原告皇爱军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馨美墅小区*栋*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2016年7月22日至同年11月15日,工程价款为240000元。合同另对工程范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皇爱军于2016年7月25日至同年10月25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告雷文支付了工程款140400元。被告雷文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另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雷文向原告皇爱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雷文(×××)欠天馨美墅*栋*号房主皇爱军(×××)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若2016年12月31日天馨美墅*栋*号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的装修工作,此欠条生效。雷文2016.11.30日”。庭审过程中,原告皇爱军认可被告雷文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包括水、电线路改造,地板砖铺设、橱柜及储物柜等。但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未对已完工项目及实际费用进行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再查明,2017年3月,原告皇爱军已另行聘请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继续装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皇爱军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雷文向原告皇爱军偿还欠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雷文负担。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房屋装饰合同、银行卡客户查询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经审查,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对房屋装修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被告雷文于2016年11月30日出具的欠条的性质。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雷文出具的虽系”欠条”并约定的是”欠款”100000元,但实质上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皇爱军与被告雷文经协商后达成的,如被告雷文仍未按照变更后的时间完成装修工程时应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现被告雷文没有按照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完成装修工程,故原告皇爱军要求被告雷文支付100000元赔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皇爱军支付赔偿款项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皇爱军已预交),由被告雷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给付原告皇爱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