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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童立新、於常梅等与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立新,於常梅,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05号原告:童立新,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於常梅,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益新,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大五洲(土名)法定代表人:许承员。原告童立新、於常梅与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童立新、於常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立新、於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7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立新、於常梅负担。审判长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