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军作、何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周军作,何春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86号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社区10组。法定代表人:周利珍。被告:周军作,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何春云,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军作、何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作、何春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