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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军作、何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周军作,何春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86号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社区10组。法定代表人:周利珍。被告:周军作,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何春云,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军作、何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作、何春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邵阳市贝盈雨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