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洪与王世举、杨世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王世举,杨世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259号原告:陈洪,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王世举,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杨世均,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9日,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住正安县烟草公司办公楼。负责人:李充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住正安县平安车队办公楼。负责人:李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诉被告王世举、杨世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陈洪负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