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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龙盐(齐齐哈尔)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龙盐(齐齐哈尔)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达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汲国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拉尔基区兴安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龙盐(齐齐哈尔)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李洪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龙盐(齐齐哈尔)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案款224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胡建光审判员  丛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