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钟水生、向英台与向佐凤、李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水生,向英台,向佐凤,李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钟水生,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向英台,女,1959年9月17日出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钟水生之妻。被执行人:向佐凤,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李东方,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水生、向英台与被执行人向佐凤、李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向佐凤、李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向佐凤、李东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向佐凤、李东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周如雍审 判 员 向左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