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磊磊与杨力维、张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磊磊,杨力维,张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192号之一原告:曹磊磊,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杨力维,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都市。被告:张一鸣,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都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曹磊磊诉被告杨力维、张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