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王周城,丁延聪,邓亚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1010号。法定代表人:黄育盘,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友阳步行街B区4号。主要负责人:张旭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主要负责人:李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红岩新村41幢二、三层。主要负责人:张进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皖北汽配城7幢107号。法定代表人:丁子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茴村乡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程利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周城,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延聪,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亚兵,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上诉人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王周城、丁延聪、邓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坤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