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宝康建设有限公司诉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宝康建设有限公司,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宝康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宝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2352900元(判决书确认的利息为1872000元,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为480000元),违约金280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72504元,执行费71125元,以上共计92965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65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