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田振科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初39号原告田振科,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原告田振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振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振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振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雨人民陪审员 彭明军人民陪审员 李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东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