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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田振科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初39号原告田振科,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原告田振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振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振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振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雨人民陪审员  彭明军人民陪审员  李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东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