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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周一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周一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474号原告: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永安路百汇路*幢***室。负责人: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云南杨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一夫,男,现年36岁,现住景谷县。原告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以下简称百盛物业公司)与被告周一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百盛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百盛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百盛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