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43—1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森旺、王洪顺,公司职员。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张某某,女,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