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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蔡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58号原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Q区114。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某,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