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528号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东浦路163号C座710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远姑,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财文,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飞,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华红,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