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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闪平亮、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闪平亮,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国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闪平亮,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小焕,经理原审被告:徐国庆,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闪平亮与被上诉人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闪平亮上诉称,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和车辆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民间借贷关系案件温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由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温县联众运输服务公司和闪平亮、徐国庆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诉讼至温县人民法院,本约定合法有效。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