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俊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俊飞,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义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俊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俊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肖俊飞和陈某2两人在义乌市名仕酒吧里玩,期间被告人肖俊飞喝了六小瓶左右的百威啤酒。次日凌晨1时40分,被告人肖俊飞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北方联金都美食城内地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俊飞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俊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肖俊飞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俊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俊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俊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