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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汤悦明、邓硕等与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悦明,邓硕,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7353号原告���汤悦明,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邓硕,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杨春雪,均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硕、汤悦明与被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晨花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硕、汤悦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硕、汤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星晨花园物业公司向二原告返还室外装修保证金3000元;二���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3000元金额计算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请求被告向二原告书面道歉。事实与理由:原告汤悦明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告支付室外装修保证金3000元,被告开具正式收据。二原告搭建简易阳光棚后要求被告返还室外装修保证金,被告拒绝返还。二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将室外保证金扣押,应全额返还给二原告并且向二原告赔偿相关损失。被告的行为令二原告受到精神挫折,应书面道歉。被告星晨花园物业公司辩称:一、原告违反装修约定,所搭建的玻璃屋属于违建,被告依约有权拒绝退还原告装修押金直至其依法改建。原告违反装修申请所记载的内容,违反其与被告签订的《业主公约》、《装修指南》文件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涉案物业上加建玻璃屋,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有权扣押保证金直到原告依法整改,并通过验收。二、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邓硕、汤悦明系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x园x座的业主,被告星晨花园物业公司对星晨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5月12日,原告汤悦明向被告提交书面《星晨花园装饰装修申请表》,申请:“安装三楼阳光棚,二楼前后阳台阳光棚”。被告在该申请的相关栏目中写上了:“不得加建,超平台面积一半,不得封闭,限高2.5米。限阳光板”,“请按装修指南执行”、“请按审批项目进行安装”等内容。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山星晨花园装饰装修指南》。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中山港口镇〈星晨花园〉管理公共契约》。2016年5月19日,原告汤悦明向被告交付了室外装修保证金3000元。原告完成其装修工程后,被告的相关机构对原告的装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了《星晨花园工程竣工验收表》,对原告的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原因是“原告未按申请审批施工,后小阳台全做棚架”、“后小阳台有违建(搭建玻璃阳光棚),业主不同意整改”。于是被告向原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对其装修工程进行整改。后被告向港口镇执行分局请求处理原告的“违建”事项。原告要求退回装修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邓硕、汤悦明系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x园x座的业主,其对房产的三楼阳台及二楼前后阳台进行装修,由于该部分涉及小区的整体外观规划及公共空间,其装修行为应当接受星晨花园物业公司的管理。双方签订的《中山星晨花园装饰装修指南》、《星晨花园装饰装修申请表》、《��山港口镇〈星晨花园〉管理公共契约》,以及为了保证原告能履行上述约定,被告收取了原告3000元的保证金的行为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应当依照上述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交付被告的3000元是合同履行的保证金,现被告认为原告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要求原告予以整改,并向港口镇执法分局请求处理。在原告的装修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其请求退还保证金3000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3000元、支付利息以及书面道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硕、汤悦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邓硕、汤悦明���预交),由原告邓硕、汤悦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敏祺钟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