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孔孟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蔡美丽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