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进申请被申请人杨如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进,杨如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特14号申请人:杨进,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杨如华,男,194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杨进与被申请人杨如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进负担。审 判 员  陈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贾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