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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建议与杜晋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议,杜晋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147号原告:杜建议,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晋北,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杜建议与被告杜晋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杜建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建议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建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建议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