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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才波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钦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才波,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李才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3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村路西段。被执行人:饶钦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1日,住阆中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