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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姚荣军与邹聪、汤建安、易梓文、张磊、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军,邹聪,汤建安,易梓文,张磊,张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82号原告姚荣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6日。被告邹聪,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日。委托代理人赵和洲,男,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建安,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5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沈春琴,女,系汤建安之妻。被告易梓文,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12日。委托代理人易忠成,男,系易梓文父亲。被告张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4日。被告张晓东,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3日。原告姚荣军与被告邹聪、汤建安、易梓文、张磊、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姚荣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荣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荣军负担5860元,其余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阮仕琴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