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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辉诈骗、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辉,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3月2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并释放。2016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立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萍萍,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辉犯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姝娜、代理检察员林宁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辉及其辩护人吴立光、张萍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诈骗事实2015年9月初,同案人叶某1(另案处理)受陈某8平(另案处理)委托前往大陆帮忙走私毒品氯胺酮(简称K粉),陈某8平允诺事成之后给叶某110万元报酬。同年10月25日,叶某1经王某介绍,在福州市与为陈某8平提供毒品的卖家被告人林辉商议毒品买卖交易细节。叶某1于2015年10月底向林辉支付了购买毒品定金人民币120万元,并约定11月中旬交付毒品。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毒品,退还订金人民币20万元。2016年1月初,陈某8平因林辉一直未交付毒品来福州催促,被告人林辉为骗钱找到同案人陈某9(另案处理),让陈某9帮忙弄一些假的氯胺酮用于诈骗陈某8平。同年1月中旬,陈某9按照被告人林辉的授意,指使陈某3购买了约300公斤的食盐伪造成氯胺酮。同年1月14日下午,陈某3以1200元报酬雇请杜某的货车,并按照林辉的要求将假氯胺酮运至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交付给陈志平派来收货的叶振中、黄子珀(另案处理)。随后被告人林辉随叶某1一同驱车至厦门市,由陈某8平指定的两名台湾男子(身份不明)将结算毒资余额人民币200万元交给林辉,后某将诈骗所得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晋江市金井镇天禾大酒店抓获了同案人黄某2珀,并在该酒店地下停车场内黄某2珀驾驶的闽C×××××车上查获300余公斤白色粉末,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中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平某”。2016年过年前的一段时间,其到平某家,看到他家厨房地上摆着几箱的冰糖,他让其把这些包装成一条一条的,每包大概2斤左右,包200包这样。其试着包装了一下,平某看了说这样不行,不太像。然后他跟其说要用盐巴包,后来其就到坑园老家买了500斤的海盐,还买了一箱的精盐,还有塑料薄膜等物品,包了两条发照片给平某,他说可以,其就找了几个人,加班了一天一夜分装。第二天傍晚其和平某一起又到食杂店买了包装袋。包好之后,其联系同村的一个卡车司机,说好运费1200元,将盐巴运到泉州。平某答应事情做完之后给其2000元,但是一直没有给。后来才觉得他让其包装的样子看起来像冰毒或者K粉之类的物品,但都是其的猜测。并辨认了杜某是司机,“平某”即陈某9。还指认了包装地点、购买材料地点、从其处扣押的冰糖、扣押照片等。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陈某3有到其店内买过4、5个透明胶。并辨认出陈某3。3、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份,陈某3有到其店内买了5、6百斤左右的海盐,其是每斤0.75元卖给他的,前后付给其400多元,货是其送到他家的。并辨认出陈某3。4、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2016年1月份,陈某3有到其店内购买塑料薄膜,1斤是10元钱,他付了4、5元钱。并辨认出陈某3。5、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4日傍晚,同村的陈某3雇佣其的车到泉州,说是运盐巴。那些盐巴是用红色编织袋装的,运费是1200元,是一个叫平某的人给的。当时平某和其一起去的,在泉州的一个镇的停车场停下来,车上还有一个平某的朋友。平某下车后打电话,他朋友就先走了。后来平某就让其跟着前面一部黑色越野车开,大约开了600米左右停下,后有一部白色丰田商务车开过来,下来一个中年男子,一起把盐巴搬到丰田商务车上。并辨认出“平某”就是陈某9。6、证人林某3证言,证实其系林辉的姐姐,林辉先后有向其借过70多万元的钱。2016年1月15日上午,林辉在黄某3街拿了60多万元现金给其,其到连江把钱存入银行。7、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2016年1月15日中午,林辉把之前通过陈某7向其转借的20万元还给其。8、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账号与林辉62×××47的银行卡确认有12笔交易记录,其总共转给林辉107100元,林辉总共转给其106200元。林辉在2012年左右开酒楼的时候有向其借了十几万,酒楼倒闭后,林辉的经济条件比较差,他欠很多人钱。9、证人林某4证言,证实其系林辉的姐姐,林辉经常找人借钱,因为他生病,生活困难,其从2015年开始有拿了几万元钱给他。10、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初,林辉又向其借了8000元,没有还给其。林辉开酒楼、养鲍鱼都亏本,没有稳定的收入,但是爱面子,开销大。11、证人游某证言,证实其将位于世欧王庄3区109的房子租给林某10夫妻。并辨认出林辉是租客。12、证人林某5证言,证实其系林辉朋友,2015年10月份左右,林辉用1378888156号码发其信息问其有没有地方买K粉,其回信息说神经病吧,不要和其联系了,其也打电话给他说不要跟其联系这些东西。并辨认出林辉。1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其系黄某2珀朋友,2016年1月13日,黄某2珀的父亲打其电话说他儿子到厦门,让其去接一下,后其到厦门找他,带着他买了手机和卡,到南安的石井镇汽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住下。1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系叶某1妻子,卡号为62×××25的建设银行卡是其办的,但都是叶某1使用。15、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其系闽C×××××本田商务车车主,该车是一个叫林招远的男子租的。16、酒店入住记录,证实黄某2珀、叶某1、张某2、王某等人登记入住酒店记录情况。17、出入境记录,证实黄某2珀、叶某1、陈某8平、王某等人出入境记录情况。18、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林辉、陈某9、黄某2珀、叶某1等人在案发期间的通话情况。19、银行查询记录,证实林辉、林某3、叶某1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情况。20、车辆行驶痕迹、车辆卡口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福州市兴顺汽车租赁公司黄和生提取有关闽A×××××车辆于2016年1月10日凌晨0点至2016年1月17日24时的车辆GPS数据、车辆卡口记录、高速公路通行记录及相关照片。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闽A×××××小车系林辉向福州兴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的。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卡,证实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5,户名为张某2。23、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办案民警于2016年2月5日在连江县黄岐镇海英街英盛路118号林辉的住所搜查到现金人民币22万元。24、提取笔录,证实(1)2016年2月1日,办案民警对林某3的IPHONE5S手机(139××××3865)内的信息内容进行提取。内容为林某3平安银行尾号为7264的账户、中国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710的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下午分别存入人民币26万元、20万元、21万元。(2)2016年1月15日,办案民警从黄某2珀停放在晋江市金井镇天禾大酒店地下停车场的车牌为闽C×××××的白色本田商务车内,提取18麻袋包装物,在18个麻袋内提取了355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K粉,并进行扣押。(3)办案民警于2016年3月2日在连江县凤都花园6号楼的陈某3暂住处依法扣押冰糖2箱。25、搜查笔录,证实(1)办案民警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对游某出租给林辉夫妻的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号世欧王庄3区1号楼109室进行搜查,查扣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银行卡14张、存款凭条1张、单位现金存款凭证2张、笔记本1本。(2)办案民警于2016年1月15日对黄子珀入住的晋江市金井镇天和大酒店805房间进行搜查,并对黄某2珀所有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进行扣押。26、称重照片及笔录,证实黄某2珀指认了疑似毒品。27、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在晋江市金井镇天禾大酒店805房间内抓获涉嫌走私毒品的黄某2珀,并从闽C×××××车上查获疑似氯胺酮306千克,共18麻袋355包,从中随机抽取72份样品,均未检测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常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证实扣押在案的黄某2珀的355个塑料袋的白色颗粒状物品主要成分为氯化钠。29、现场勘验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与概貌等。30、同案人陈某9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和林辉是朋友,2016年过年前,他跟其说这几年经济状况不好,认识一个台湾人想买K粉,问其能不能搞到。后他说要不然搞点假K粉糊弄台湾人,如果糊弄过去就没有事,没有糊弄过去就麻烦了。林辉说台湾人要300公斤左右的K粉,而且时间很紧。其和林辉就商量如何糊弄台湾人。林辉说用粗的海盐、冰糖之类的东西混合成小袋,每小袋1公斤左右并包装成条状,然后再把20小袋装成一麻袋。因为林辉之前帮过其,其就答应帮他,林辉给了其2900元。其让人帮忙买了100多斤的冰糖,第二天林辉又给了其1000元。后来陈某3到其家里玩,其想让他帮忙,就跟他说朋友想弄一些冰糖和海盐的混合物,包装的时候弄成一条一条的样子,看过去和K粉一样,当天其拿了800元钱给他,陈某3把其买的小块的冰糖带走。当晚其又打了400元钱给他,他说是请人包装。随后某又打其电话说他有事先到泉州,让其把东西准备好找个车运到泉州,他又给其打了1000元租车用。其叫陈某3联系一部皮卡车送货,其一个朋友也搭车去泉州。到了晋江金井镇,那个皮卡车司机把车开到一家大酒店后面找到林辉,林辉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一辆白色商务车旁边,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下来,林辉让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快搬,后他们就先离开,接着其和皮卡车司机、黑色上衣的男子就把东西搬到商务车的后排。对方在卸货前没有试一下假的K粉。其对K粉不熟悉,但是市面上300公斤的K粉值几百万是有的。并辨认出林辉、陈某3、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即黄某2珀、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叶某1、卡车司机为杜某。指认了从黄某2珀处扣押的物品系其负责包装的。31、同案人叶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1月底,其在台湾和平某见面,平某说有一批货要从大陆走私到台湾或者东南亚,其只负责在送货和接货的人中间协调交接货的事情,到时候给其10万元人民币。平某只说是走私货,但是其有吸食K粉,知道这批货是毒品,平某还给了其3万元路费。2016年1月6日左右,其和阿某2驾驶闽A×××××到长乐机场接平某,后入住西洋路速八酒店。平某问阿某2货准备好了没有,阿某2说会尽快准备。同时给了其3部手机,并说会有人打电话和其联系,接着平某就回台湾了。1月12日上午,一个男子打其电话说有一个叫阿某1的人会电话联系交货事宜。到了中午,平某打其电话让其和阿某21月13日到南安石井镇等。后其和阿某2就一起到南安石井镇,入住金典酒店910房间。阿某2与其聊天时有说平某这次让其来接的货是毒品“K他命”,重量在200-300公斤。1月14日中午阿某1打电话约在金典酒店大厅见面,后其和阿某2开着闽A×××××小车跟着阿某1到了金井镇主干道的路边,其和阿某1分别下车,并约定其将车停在这条路上,由阿某1将车开走卸货后再开回来,其也告诉阿某2交货方式。期间阿某2联系运货的车说22时会到。21时许,阿某1到达金井镇天禾大酒店对面的停车场,其和阿某1见面,告诉阿某1货车的情况以及驾驶员的信息。阿某1说到时候直接把货搬到他开的白色商务车上就可以了。货车到了之后,阿某2就下车和货车司机交代交接货的方式,陈辉开着闽A×××××小车在镇政府门口来回开。过了一会儿阿某1的车和货车都开到大路上,其知道货已经交接好,接着就先到厦门,后回福州,仍住速八酒店。阿某2是负责提供毒品、联系运毒品车辆。在台湾的时候,平某让其和阿豪见面,说到大陆可以找阿豪帮忙。2015年10月底的时候,其到福州,阿豪开车接其并介绍阿某2给其认识,说阿某2就是平某让其联系的人,并互留了电话。过几天阿某2打电话说有货,但是要付170万元定金,接着其就到广东找买家,告诉买家这情况,又过了几天,平某要账号,其发了其老婆张某62×××25银行卡号,后平某转入170万元,随后分两次现金给阿某2120万。到了11月中旬一直没有消息,买家要退款,阿某2说钱都给老板,后陆续退了20万。因为第一个买家一直要钱,所以他又找了第二个买家,第二个买家转账150万元到张某2卡上,后其将卡上原来的48万元取出给一个台湾籍男子,后又将150万元打到指定账户上。在交易后其等就到厦门,见到两个台湾男子手拿一个手提袋,里面有19捆人民币,每捆是10万元,另有10万元是散的。回来的路上阿某2和三个人联系,第一个是一个叫嫂子的人,说把欠的钱送过去,第二个电话对方没有接,第三个是一个“老板弟弟”的人,阿某2和他说拿钱的事情,接电话的速度很快,说等明天再拿钱过去,接着第二个电话的人回电话过来,因为说福州话听不懂。2015年11月底的一天,平某要求看货,其等就到龙岩一个仓库里面去看货,是阿某2自己一个人进去的。阿某2用其他东西代替毒品来交易,从平某那边骗了320万元,又以联系毒品需要活动资金为由向其借了11万元。K粉的数量和单价都是平某和林辉联系的,其没有参加。并辨认出“阿某2”就是林辉,“阿某1”是黄某2珀,“阿豪”是王某,“平某”就是陈某8平。还指认了入住地点以及证件等。32、同案人黄某2珀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1月12日在台湾金门,“杨某3”让其到厦门带一批货到台湾,其心里知道是毒品,“杨某3”安排其到大陆和一个叫“台友”的人联系,“台友”的手机号码是188××××6049。1月14日晚上,经联系后,其开着一辆白色本田小车到泉州金井天禾酒店对面的马路上,“台友”站在一个年轻男子开的黑色丰田轿车旁边。其等经过商议约定了交货方式,当时其的车和“台友”的车都开到天禾酒店附近比较暗的地方,还有一部小货车跟着。接着“台友”离开,货车上下来两个人将十几袋用麻袋装的东西搬到其车上后离开。其回到酒店房间,“杨某3”打电话告诉其明天有人会给其运费,其连同货一起交给船老大,但过不久,其就被抓获了。其知道是毒品,因为听说过“杨某3”从事毒品走私,并且“台友”也有问其有没有吸食K粉。并辨认林辉就是当时在黑色丰田小车上的男子,“台友”就是叶某1。33、被告人林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有和阿某3一起去过龙岩、南安,14日的时候还叫其把买好的白糖送到南安。买白糖是在10日左右,其让陈某9帮忙买,并按照阿某3的要求分包包好,后来让陈某9帮忙送到泉州,接着把糖搬到一辆白色商务车上。其就是和陈某9说是一个朋友要买糖放在货车上,让他帮忙买,用塑料袋包好,防止潮湿,并且拿了4000元给陈某9。15日左右其没有还钱给亲戚,也没有拿大额的钱回家。并辨认了“阿某3”系叶某2、黄某2珀是当天晚上开白色商务车的人。二、故意杀人事实2016年1月15日19时许,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民警在协助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林辉时,在连江县安某乡的153县道与高塘工业路交叉口发现林辉驾驶的闽A×××××丰田轿车停放在路边,他们立即将执勤车辆闽A×××××斜插其前方进行拦截,民警林某6、庄某1和先下车持枪表明身份后喝令被告人林辉接受盘查,林辉见此情景,为逃避抓捕,迅速倒车欲逃离,在其倒车之时,抓捕组民警陈某1、陈某2又下车增援至其倒车逃离未果。之后,被告人林辉明知往前冲撞会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还加速向前冲撞位于其车头的民警陈某1、陈某2,在陈某1、陈某2被撞倒后仍继续加大油门将两人推行数米并从两人身上碾压过去而成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陈某1、陈某2的伤情均属轻伤一级。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林辉向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6证言,证实其系福州市边防支队民警,案发当晚,其和陈某2、陈某1以及驾驶员牛某、泉州边防支队的庄某1和以及民警曾某一起驾驶执法车辆WJ13-1336B准备实施抓捕林辉,并将车牌改为地方侦查牌号闽A×××××。其等在黄某3通往连江的路上遇到林辉驾驶的闽A×××××汉兰达汽车,后跟着这部车,过了“黄某3欢迎你”牌子6、7公里后,发现路边有一部小车停着并开双闪,当时下着小雨,闽A×××××车灯不是很亮,无法确定远方是不是目标车辆,其等决定抓捕。其还告诉陈某1、陈某2准备执法记录仪。其让司机将别克商务车斜停在闽A×××××车头前,别住嫌疑人的车。其和庄某1和下车靠近汉兰达,向嫌疑车辆右前方副驾驶位靠近的时候,其边移动边拔出枪,同时大声喊:警察,别动,否则开枪。当庄某1和靠近左侧驾驶位准备拉开车门的时候,小车忽然倒车约半米,紧接着猛轰油门向前剧烈撞去。因陈某2和陈某1坐在后排,他们在庄某1和之后下车,当嫌疑车辆从其身边冲过去,紧接着就听到碰撞声和惨叫声,紧接着其看到陈某2和陈某1被卡在闽A×××××车头和闽A×××××商务车之间,于是其大声地喊:停车,否则开枪。但该车不但没有停,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将别克商务车撞开,然后其看到他们两个人倒在地上,紧接着闽A×××××越野车前轮从他们两个人身上压过去,他们两个人被卡在越野车后轮,接着越野车又继续轰油门,陈某2和陈某1被拖行一段距离后,后轮从两个人身上压过去,很快开走了。其和其他人就赶紧跑过去查看他们的伤势,二人大量出血,全身不能动弹,马上拨打110,随即其发现执法记录仪也已经损坏。当时陈某2被拖行较长,大概有7、8米,陈某1被拖倒在别克车头前面2、3米的路上。当天现场挺亮的,其能看清楚坐在驾驶位上的人是林辉。当时其能将整个现场看清楚,而陈某1就站在执法车右前门附近,肯定可以看到前面有民警。并辨认了林辉。2、证人庄某1和证言,其证言与证人林某6的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曾某证言,证实当时福州市边防支队的民警先其一步下车,其下车的时候,脚刚迈到第二排右侧车门的位置就听到很大的油门声,接着汉兰达就撞到其的车,其被强烈撞击震了一下,然后听到被撞的人发出大声的“啊”一声,其后就看到汉兰达快速开走,其知道情况不妙,就马上下车,看到两个民警倒在地上,林辉的车不见了,整个过程就30、40秒。4、证人牛某证言,证实当时其在车上,开车斜插在犯罪嫌疑人车前面,其脚刹刚踩好,打开双闪灯,准备打开安全带下车帮忙的时候,对方的车就冲过来了。其下车的时候就看到两个民警躺在马路上。5、证人陈某5证言,证实2016年1月15日其开车去黄某3,经过高塘路段时看到二个人躺在路上,旁边有一辆车。当天其有和一辆没有开车灯的车交汇,当时那辆车开的很快,其从后视镜看过去的时候,那车车灯刚好打开,其看到车牌有一个6字,其他的没有太注意。6、证人雷某1证言,证实其系黄某3边防所民警,2016年1月15日晚上8点多,其接到林某6的电话说在安某乡高塘附近执法的时候两个民警被嫌疑人的车撞了,让其向支队汇报并叫救护车,其马上联系有关部门以及救护车,然后带着所里的两个战士一起到事故现场维持秩序以及帮忙。到场后其看到两个民警躺在地上,身上还盖着一件衣服,并且由其他人托着头部,后黄歧卫生院的救护车到场,因为陈春枝的伤势更重点,就先送到卫生院,接着又送陈某1,后协调了安某卫生院的救护车过来,将两个受伤民警送到福州。7、证人庄某2证言,证实其系安某派出所民警,2016年1月15日晚上,接到指挥中心电话说高塘村工业路口发生一起持枪抢劫,在出警时碰到报警人陈某7,说他是帮朋友报警,被一辆黑色商务车拦路抢劫。其出警后发现是林辉撞伤民警后逃跑。8、证人陈某6证言,证实其系黄某3卫生院工作人员,2016年1月15日晚上,其值班,有在高塘村路段救助两个被车撞的边防民警。9、证人林某7、林某8证言,证实2016年1月15日晚上,林辉请他们吃饭,当时三个人喝了两瓶的干白葡萄酒。林辉当时有喝酒。并辨认出林辉。10、证人林某9证言,证实其系林辉朋友,1月15日晚上其接到陈某7电话说林辉出车祸了,让其带上驾驶证,其听了知道是让其去顶罪,其不愿意,所以推了很久。陈某7一直打电话给其,其从黄某3去安某的路上看到很多警察、警车、救护车在路边,其到了派出所发现没有人,后来给陈某7打电话,他叫其回去,在回去的路上接到一个13055555的电话,是林辉打过来的,信号很差,只是听到他说“坏了、坏了”,其他的听不清楚。1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6日晚上,其和陈某7等人打牌,期间陈某7接到电话,然后对其等说林辉在高塘出事了,有三个人拿着枪指着他的车,他就开车冲过去撞到了人,让人到安某行政所报警。经过高塘路段的时候,看到一个警示三角架,一辆车停路边,两个人躺路上,旁边有几个人,其就和陈某7说这是不是林辉撞人的地方,到安某派出所后,陈某7去报警。回到黄某3后,其听人在讨论林辉用车撞边防的事情。林辉这几年没有做什么,没有什么收入。12、证人陈某7证言,证实2016年1月15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其和林某12等人在店内打牌,林辉打其电话,让其到安某派出所报案,他说将车停靠在安某高塘路边,有一部车停在他前面,车上下来几个声称是警察的人拿着枪要抓他,他当时酒驾,不敢下车,就开车冲撞那部车,并撞到从车上下来的人,并从那两个人身上碾压过去,他现在离开现场,要其替他到安某所报案,并说是在路上被人抢劫了,不要说喝酒撞人。所以其就到安某派出所按照林辉的意思和民警说了。13、证人林某10证言,证实其系林辉的妻子,1月15日晚上其打林辉电话没有接,后在陈某7店内听到有人在讨论林辉开车撞了两个人。第二天早上其又到陈某7的酒庄,听到大家还在议论,还说开车撞了两个边防警察,还听到有人说他贩毒,有人说他走私。到了1月17日,林辉用一个陌生号码打其电话,说他昨晚撞人了。其说听说他撞的是边防警察,他没有说什么,接着其又问他是不是有贩毒,他说没有。后来林辉说他要去自首。2016年1月15日,林辉回来的时候拿着一个白色便利袋,其没有注意里面是什么,到了前两天,其发现里面装着22万元的现金,就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事。14、证人齐某证言,证实其系林辉朋友,大概1月17日凌晨5、6点左右,林辉打其电话,开始说的很含糊,后来他说是前一天晚上碰到有人持枪拦他的车,对方是警察,但是穿的是便衣,他当时喝了酒,又是缓刑期间,所以害怕就撞了过去,其听了之后就让他去自首。15、证人程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16日早上,林辉找到其说和老婆吵架到其家呆两天,接着其到街上买东西,听到很多人在议论林辉在高塘撞警察的事情。其回去之后就去问林辉,林辉承认了,其就让林辉去投案,林辉说他考虑一下。16、证人黄和生证言,证实其系兴顺租赁公司老板,林辉租的闽A×××××小车有装GPS。这部车是以其儿子朋友伊某的名义购买的,实际上是其出资和使用。2015年12月18日的时候被林辉租走了。林辉有交了5000元的押金和4000元的租赁费。17、证人伊某证言,证实闽A×××××汽车是黄和生借其的身份证购买的,因为其和他儿子是好朋友。18、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当时林某6持枪站在林辉车子边上喊话,泉州边防支队的民警想上去拉开汉兰达的车门,接着陈某1下车,其也跟着下来。其从下车后不到3秒就听到林辉驾车发出一声很大的油门声,紧接着就撞过来。陈某1当时在其身后,其当时第一反应就是避让,就转身抱住陈某1想一起躲避,就在同时车子也撞倒其两人。其两个人被顶在别克商务车车身上,其还伸手去拍车头,紧接着林辉又加了一次油门把其两个人卷到车底,其被拖了几米,随后全身疼痛,满脸是血,痛的大叫,陈某1也被拖了几米,后来救护车把其送到医院。19、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当时林某6第一个下车,并拿出枪,其紧接着下车,同时掏出人民警察证,向嫌疑人出示证件并喊话表明警察身份。当时其和陈某2是在嫌疑车辆的正前方,其才拿出证件表明身份,那台嫌疑车辆的发动机就响起来了,嫌疑车辆先向后倒了一下,然后直接撞向其和陈某2,那一瞬间其听到猛烈的撞击声,应该是撞到执法车。随即其两个人倒在地上,嫌疑车辆非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从其两人身上碾压过去,那辆车的发动机不断的轰大,其身体被不断的碾压,其和陈某2不断地叫,只觉得全身皮肉摩擦和挤压异常的疼痛,车轮从其身上压了过去。20、关于装备车辆WJ13-1336B使用侦查牌执行任务的情况说明,证实装备车辆WJ3-1336B别克商务车在执行任务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和抓捕工作的顺利进行,将该车辆的车牌换地方侦查牌闽A×××××执行侦查、抓捕任务。21、气象证明相关材料,证实2016年1月15日19时至22时的气象数据。22、病历材料,证实陈某2、陈某1因伤住院治疗及相关诊疗记录情况。23、提取笔录,证实(1)2016年1月16日18时30分,公安机关在连江县安某乡沙澳码头发现闽A×××××小车,车上无相关嫌疑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该车辆进行扣押。该车已发还福州兴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2016年1月17日民警对林辉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号码170××××3868的NOKIA手机一部,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99张,闽A×××××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钥匙一把。(3)2016年1月24日,民警依法对林辉进行人身、指纹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采集,同时提取了林辉的DNA血液样本。2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陈某1因外伤致腰2-5右侧横突骨折、骶椎左侧椎板、左侧耻骨上支、耻骨下肢及右侧耻骨联合处多发骨折,均为轻伤一级。(2)陈某2外伤致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右膝内侧副韧带部分撕裂,属于轻伤一级。(3)公安机关对从闽A×××××车内方向盘、档位把手、车内矿泉水、红牛饮料、以及车外的轮胎、保险杠等部分进行DNA提取,证实在越野车方向盘、车档位把手、右前门储物架上的百岁山矿泉水2瓶瓶口提取到林辉的DNA。右前门储物架上的百岁山矿泉水1擦拭物和红牛饮料为同一未知男子所留。其他地方擦拭物DNA检验均未获得STR分型。2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闽A×××××上残留的车漆和闽A×××××车上的车漆是属于同类物质。2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与概貌。27、被告人林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1月15日晚上其接到阿某3电话说有急事找其,并相约在连江见面,其就从黄某3开车去连江,期间停在高塘村附近打电话。忽然有一部别克商务车靠近其并斜插在其车子前面,然后从商务车上下来3个人,从副驾驶座下来的人拿出枪对其说:我们是警察,不许动。这时其反应过来他们是警察,其想是不是其用白糖冒充毒品卖给台湾人的事情败露了,警察要抓其。其就想逃跑,当时别克商务车挡在其前面,其就挂R挡后退,这时车上又下来两个民警,其逃跑心切不顾那么多,就猛踩油门,撞向别克车,那两个人被其夹在车头和别克车之间,后其不顾一切加大油门从两个民警身上碾压过去,逃离了现场。其也知道那两个警察可能没命,就躲起来,直到1月17日才到黄某3边防派出所报案。期间,其有打电话给陈某7,跟他说有一部车停在其前面,车上下来几个警察要抓其,因为喝酒不敢下车,就撞到了两个人。接着又到黄某3镇大建村其表哥家里说和老婆吵架,直到晚上其表哥听说其撞了警察的事情,就让其去投案,其第二天就去投案了。其知道对方是警察,因为先下车的那个人有亮明身份是警察。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辉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辉于2016年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辉于2015年3月2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4、同案人叶某1、黄某2珀另案处理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食盐假冒氯胺酮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逃避抓捕,无视他人生命,开车冲撞并碾压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辉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辉在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三、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29900元、白色颗粒晶体(氯化钠)355包、冰糖2箱、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林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0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林辉上诉称,叶某1叫其把食盐伪装成K粉运到晋江市,事后给其20万元作为报酬,原判认定其诈骗金额为300万元不是事实;另外,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是事实,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上诉人林辉诈骗数额3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林辉诈骗300万元,仅凭同案人叶某1的单方供述,再无任何相关的直接或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且叶某1的供述前后矛盾,有理由怀疑其供述的真实性。2、原判认定林辉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林辉主观上并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主观意图是为了逃脱追捕,其行为更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3、原判对林辉量刑畸重,对其具有的主动退赃、投案自首情节不予认定,与法律相悖,对林辉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上诉人林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林辉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林辉提出叶某1叫其把食盐伪装成K粉运到晋江市,事后给其20万元作为报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林辉诈骗数额3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人陈某9的供述,可以证实有台湾人要向林辉购买300公斤左右的K粉,由于时间很紧,林辉就想用海盐、冰糖之类的东西混合成小袋,包装后糊弄台湾人;同案人叶某1也供述,2016年1月13日其与林辉入住晋江金典酒店后,林辉与其聊天时有说陈某8平这次让其来接的货是毒品“K他命”,重量有200-300公斤。因此,同案人陈某9与叶某1的供述可以印证,证实林辉以300公斤食盐假冒氯胺酮进行贩卖的事实。虽然林辉否认其有从叶某1以及两个台湾人处共拿走300万购毒款,只承认收取叶某120万元。但叶某1供述在2015年10月底的时候有给过林辉120万现金,后某退了20万;交货后两个台湾人给了林辉200万现金。该供述与证人林某3、陈某4的证言以及在林辉家中查获的20万元现金可相互印证,证明林辉在2016年1月14日当天突然获得大量现金。林辉无法合理解释上述钱款的来源,且获得这些大额钱款的时间点又和叶某1供述的给付钱款的时间点相符,同案人陈某9也供述,市面上300公斤K粉价值几百万元。因此,林辉辩解只获得20万元报酬明显与毒品交易市价不符。同案人叶某1、陈某9的供述更为客观真实,也符合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此,上述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林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林辉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的诉、辩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在公安机关抓捕林辉的过程中,其明知两名被害人手持枪械表明警察身份对其执法,仍然驾车先将被害人撞倒在地,后继续加大油门两次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并拖拽多米,最后弃车逃匿。林辉在侦查阶段也供认明知两名民警被其夹在车头和别克车之间,仍不顾一切加大油门从两个民警身上碾压过去,逃离了现场。其也知道那两个警察可能没命,就躲了起来。因此,林辉为了逃避抓捕,明知自己的行为极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仅造成两名民警轻伤,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故上述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原判对上诉人林辉投案自首情节不予认定与法律相悖的辩护意见。经查,林辉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诈骗、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食盐假冒氯胺酮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逃避抓捕,无视他人生命,开车冲撞并碾压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林辉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林辉在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林 伟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伟杰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