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田真生与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真生,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155号原告田真生,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龙,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悦,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丽,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李东姐姐,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真生诉被告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真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真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真生撤回对被告李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田真生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