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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军与席国柱、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军,席国柱,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897号原告:黎军,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席国柱,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袁梅,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军诉被告席国柱、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席国柱、袁梅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席国柱、袁梅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