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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成能与周勤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能,周勤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678号原告:唐成能,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勤富,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86号。主要负责人:王家栋,经理。原告唐成能与被告周勤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案。原告唐成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成能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唐成能承担。审判员  唐永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婷 来自: